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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3-16 20:12

〔即時新聞/綜合報導〕有民眾今(16)日上午11點55分,在市道182線台南路段路邊拍攝鳥類與來往行車,卻被員警當成道路障礙開罰1200元,員警認為在路邊拍照要事先「申請」才合法,令他感到相當困惑,將整事件PO網,引發網友們挺他「去申訴」。

民眾將影片PO上臉書社團「爆料公社」,從中可到看見,1名未配戴警用錄影器材的員警在市道182線台南路段,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,對2名民眾開罰,受罰民眾說,當時僅是在路邊拍攝當地鳥類、行車,但員警堅持要進行「申請」才可合法拍攝。

民眾當時對員警說,可以把時間改去取締用路人超速或其他明確違規之交通案件,但員警認為,「你講話不要太超過,太超過的話道時候就不是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給你處理了」,民眾質疑警方執法缺乏明確事證與正當性,將影片PO上臉書引發網友議論。

有網友指出,員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章「道路障礙」的第1項第9款「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、演戲、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」,不符民眾在縣道路邊拍攝之事實,因此「把罰單拿去申訴,不行的話就打行政訴訟,請警方拿出你違規當下的事實根據」。

其他網友則指出,「有這種事喔」、「好大的官威」、「拍照要申請?」、「所以民眾檢舉的照片影片是不是也算沒申請」、「這樣真的滿槽糕的」,但有網友認為「警方應該是不會為了拚業績冤枉你」、「拿不出證據又怎樣,警察舉發他說了就算啊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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